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印發《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以下簡稱《辦法》),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健康發展,以更好地提供交通公共服務。
《辦法》明確,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管護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
公路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公路資產動態管理機制。
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暫全部納入國有資產報告,并對權屬問題作出說明;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后,屬于國有資產的公路資產納入國有資產報告。